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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 | 】  来源:   时间: 2014-07-10  作者: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传真、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举报材料的书写与投递  

  1.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但举报人确实不愿透露姓名的尊重本人意愿。  

  2.所举报的情况尽量详细,不得捏造,伪造材料,诬陷他人。  

  3.对同一举报内容,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以免内容泄露,不利于举报线索查处和自我保护。  

  五、对举报人的答复  

  1.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实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检察机关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2.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