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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来的影响及应对
| | 】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4-06-14  作者:肖景涛    

  从试点到全面推进,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案件3.6万余件,其中一些案件的实体性处理改变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拟定处理意见。实践证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补齐了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薄弱的“短板”,体现了诉讼民主,促进了人权保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背景下,继续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重大。应对新刑诉法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带来的影响,就要不断完善监督程序,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刑诉法的修改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其监督标准即是“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准则”的刑诉法,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必须以刑诉法为基础。虽然此次刑诉法修改并没有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仍然属于诉讼外的监督,但自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后,其监督程序已与检察机关的执法程序同步运行,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影响。

  一方面,作为诉讼外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能有效保障新刑诉法得到正确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着法律监督的效果。检察院作为监督者,自身也需要监督,这种自身的监督,不仅仅需要来自检察院自己的内部监督,同时更需要来自检察院外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则属于对检察院监督的监督,属于外部监督的范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为法律监督提供素材。人民监督员监督由于其自身的社会性、人民性等特征,能够通过监督发现法律监督所不能发现的问题,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