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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完善
| | 】  来源:   时间: 2016-05-25  作者:    

  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  刘俊峰 

  一、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现状 

  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涉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因素。当前,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之间,更多地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简单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转化为经济合同纠纷、下岗职工与企业纠纷、拖欠工资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环保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就业安置补偿、收入分配、收缴提留、土地承包、林权改革、换届选举、物业管理纠纷等。如何使现有工作机制满足解决矛盾纠纷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值得认真研究。 

  二、当前我国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在内的一系列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审判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配合下,为解决纠纷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活动。诉讼审判是纠纷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的典型形式,具有强制力和终局性,是国家权力对无法解决的民间纠纷的一种干预,是公民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补充。但是也存在诉讼程序复杂、成本较高、个人隐私不能有效保护、有些判决结果“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拿到判决书却得不到实际救济等局限性。同时,司法处理过程的终结,未必能使双方当事人纠纷终结,一些当事人可能重新寻求新的救济途径,双方可能因此产生新的纠纷。因此,解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