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全成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
《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
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