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检察业务-->理论研究
检察机关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督促纠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 | 】  来源:   时间: 2016-05-25  作者:    

  检察机关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督促纠正制度 

  若干问题探讨 

  何欣  王晓民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当属法律监督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由于缺乏宪法和法律的具体、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围绕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一直存在争议[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解决了这一争议,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为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决定》这一规定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修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2015检察改革规划》),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2]法律监督制度,但如何建立这一制度并未明确,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范围 

  根据《决定》